竊聽器雖然使用便利且價格低廉,但使用者卻需要當心留意,因為不當使用竊聽器蒐證不但會讓人白忙一場,甚至會因此惹上一身官司!
使用竊聽器蒐集證據會被法官採用嗎?
竊聽器蒐集到的錄音有時候會成為勝訴的關鍵證據,有時候不僅不被法官採用,甚至害使用者被對方反告,一樣都是使用竊聽器蒐證,為什麼結局卻大不同?其實差異在於取得證據的途徑。
證據是官司勝訴與否的關鍵,但並不代表當事人可以不擇手段的取得目的,過去的社會就曾因為暴力拷問、屈打成招導致許多冤獄產生,為了避免悲劇重演,現今法院除了證據的證明能力之外,同樣重視其「證據力」。
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規定:
1. 證據之證明力,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。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。
2. 無證據能力、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,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。
證據取得途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具有「證據能力」,擁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才能被法院採用,至於證明能力的程度多寡,則全憑法官自由心證判斷,也就是說,不論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多麽一針見血,只要取得途徑不合法照樣視為無效,因此使用竊聽器蒐證不見得對訴訟有幫助,實際成效會因使用目的及方式而異。
使用竊聽器蒐證合法嗎?因取得途徑而異!
違法取得的證據除了會導致當事人白忙一場之外,還會因為違法竊聽竊視法而遭到罰款甚至有期徒刑拘役,哪些行為是違反竊聽竊視法的呢?
根據刑法第315-1條: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從刑法第315-1條規定,可以看出竊聽器的違法使用情境,凡是「無故」在「非公開」場合使用竊聽器都屬於違法行為但是這樣的定義也有些含糊,「非公開」場合的定義相對容易理解,但我們該如何判斷使用目的是否為「無故」呢?這個問題其實沒有絕對的答案,法院上也全憑法官自行心證判斷,不過我們只能從過往判例,找出哪些行為是法官認證的竊聽器蒐證合法使用方法!
法官認證的竊聽器合法蒐證方法!
根據過往判例,我們可以發現某些竊聽器蒐證方法通常都能被法官採納,這些方法皆符合「有正當使用目的」或「於非公開場合」蒐集。
1. 使用者為竊聽器的使用對象之一,且出於自我防衛目的:
當使用者為對話參與者,也就是同為竊聽器側錄對象之一,且使用竊聽器是出於保障自我權益時,則被視為合法使用用途,例如勞資談判時勞方使用竊聽器紀錄對話,遭遇職場性騷擾時使用竊聽器蒐證等。
2. 使用於私人財產,且出於保管目的:
所有權人對私人財產有保管義務及責任,因此在私人財產上裝設竊聽器、定位器等徵信器材經常被視為正當手段,例如在私有車輛、手錶、精品包包等財產裝設竊聽器,如果對方因為不當取得自己財產導致對話遭到竊聽器側錄,那麼當事人將可用該段影音作為訴訟證據。
3. 使用公開場合錄影音訊:
公開場合是向大眾開放、不具有隱密性的場所,再加上場地所有權人對該場所有監控、管理義務,因此在公開場合使用具有錄音功能的監視器,在法律上被視為合法用途,比方說非包廂式用餐空間、飯店大樓大廳、公設等場所。
除了以上情境之外,使用竊聽器蒐證是否合法並沒有絕對的答案,需要以比例原則判斷使用竊聽器蒐證的適當性,因此建議不熟悉法律規定的民眾,使用竊聽器之前向專業人士例如律師、徵信業者詢問,避免白忙一場、惹禍上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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