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徵信社

外遇蒐證這樣做,官司才能勝券在握

2022-08-08

結婚是伴侶選擇攜手一生的決定,而婚姻則是法律給予夫妻的最大權益保障,外遇除了毀壞對伴侶的承諾之外也損害了對方權益。面對外遇,我們不該抱持著家醜不外揚的烏龜心態,也不該採用私刑私自處理,而是應該選擇以合法的方式——外遇抓姦訴訟,捍衛自己的權益、要求應當的賠償。

訴訟是向配偶及第三者求償的最佳途徑,既然有訴訟的需求,就少不了訴訟前的蒐證流程,不少人對外遇蒐證存在誤解,以為自己和配偶是夫妻關係就隨意地進行蒐證,最後不僅因為侵害配偶隱私權受罰,還會導致收集而來的證據因此失效,本篇文章教你正確的外遇蒐證方式,提高官司勝訴的機率!


外遇訴訟求償利器——侵害配偶權
已婚男女和第三者關係親密是違法的,這是眾所皆知的常識,但違反的究竟是哪條法律規定嗎?如果你的答案是「刑法-通姦罪」的話,那就錯了!刑法-通姦罪在2020年的憲法法庭上,已經由大法官正式宣布廢除,如今能夠為外遇事件被害人討回公道的只剩下民事責任——侵害配偶權。

配偶權是台灣法律賦予夫妻的身份權,在夫妻婚姻關係生效之後,雙方即享有身為對方配偶的權利,也就是配偶權。配偶權是民法上定義的身份權,夫妻相互擁有配偶身份權,在婚姻關係中擁有對方的住所決定、日常事務代理、財產共有等權利,此外也有對婚姻忠誠、對配偶專一的義務,根據民法第 195條規定,不論任何人只要侵犯他人權益,被害人即可依法向當事人要求金錢賠償及名譽修補,因此「侵害配偶權」就是外遇配偶及第三者違法的依據。

*民法第195條: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」



外遇蒐證風險高,小心誤觸法律禁區!
被害人在發現配偶外遇之後,有權向配偶及第三者提出侵害配偶權之外遇訴訟,但外遇訴訟屬於民事案件,也就是說從蒐證、提告、出庭都要由當事人親力親為,不像刑事案件到警局報案之後,會有警察及檢調人員協助調查。

然而外遇蒐證可不是翻翻手機、跟蹤偷拍這麼簡單,蒐證手法不正當的話還會害自己惹上官司根據刑法第315-1條規定,「無故」以「不正當」手段窺竊視、竊聽他人者將遭到有期徒刑或罰金刑罰,外遇蒐證雖然屬於正當理由,但不代表可以將蒐證手段無限上綱,只有蒐證手段符合比例原則時,才是合法的外遇蒐證手法,所蒐集到的證據也才能用於日後的外遇訴訟。

以過去的判例來說,在當事人僅存懷疑卻未有配偶外遇證據時,進行全日跟蹤偷拍、在手機安裝來電竊聽軟體、在隨身物品上裝竊聽器、定位器都不符合比例原則,也就是說都違法。即使雙方是夫妻關係,也不能夠侵犯到對方的秘密通訊、活動、隱私等基本權益,且並且採用違法手段搜集而來的證據,也不會被法院採用。

*刑法第315-1條: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」


怎麼合法進行外遇蒐證
由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通常在隱密的方式、以隱密的方式進行,考量到配偶的居住權及隱私權受到法律保護,造成蒐證不易;以及同著夫妻的生活範圍高度重複,因此法律也爲有蒐證需求的當事人保留對配偶的「不偵蒐證權」。

以下幾個方法都是普遍能被接受的外遇蒐證方式:

翻拍通訊紀錄:
有鑒於夫妻生活範圍高度相疊,再加上生活中有許多使用對方電子產品的機會,因此翻拍配偶的通話記錄、通訊軟體聊天內容皆被視為合法蒐證方法。

公共場所監視器:
公共場所為民眾可自由出入的地方,進出公共場所的人普遍不對隱蔽性存有期待,因此使用公共場所的監視器畫面也被視為合法,例如大廳、電梯、餐廳等場所。

外遇蒐證存在許多細節,一不小心就會誤觸法律規定,因此有蒐證需求卻沒有任何法律背景時,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幫助,才能讓蒐證過程事半功倍!



【延伸閱讀好文推薦】
訴請侵害配偶權,可以先從外遇蒐證著手
因為外遇離婚,離婚程序該怎麼走?

離婚手續大哉問,常見10大問題答案在這裡 抓姦賠償怎麼算?因素總整理 外遇問題發生了離婚怎麼做?一篇解析
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