贍養費是什麼?
贍養費是離婚後一方為了照顧配偶而支付給對方的費用,也是離婚案件中經常被提及的權益,旨在確保經濟弱勢方在離婚後仍可維持基本生活水準。如果離婚案件中存在經濟弱勢方。以單薪家庭為例,家務照料者與外出工作者雖對家庭付出相當的心力,但由於並非主要經濟支柱,因此在離婚後將因為失去經濟來源而使生或陷入困境,此時,離婚贍養費的存在將能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,以幫助經濟弱勢方在離婚後得以重新建立生活。
換句話說,在法律上贍養費是「對離婚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者的經濟補助」,而非為了懲罰或補償配偶的費用。
贍養費金額如何決定?
在離婚程序中,贍養費一直是一個重要且敏感的問題,「是否給付贍養費」、「贍養費金額」、「給付多長時間」等都是桃園贍養費訴訟中的常見爭議,實際上根據我國的法律制度,贍養費可以由夫妻自行協議或由法院判決來決定。
夫妻自行協議
夫妻自行協議是最贍養費最有彈性、最迅速的決定方式,當夫妻雙方可以自行達成共識,並將約定內容寫進離婚協議書當中,無論是否給付贍養費、贍養費如何給付、贍養費給付金額為何都沒有任何限制,並且贍養費協議會在離婚手續完成時隨之生效。以下是夫妻自行協議贍養費的優點。
避免訴訟流程:
一但夫妻在贍養費談判中破局,就必須透過法律程序結定贍養費事宜,因此經常可以發現桃園贍養費官司經常和離婚訴訟一同出現。當夫妻能透過自行協議決定贍養費時,離婚雙方可以避免長時間的訴訟程序和法院審理的等待時間,有助於訴訟過程中的時間和金錢成本。
維護離婚後關係:
自行協議贍養費的過程是夫妻溝通和協商的機會,通過溝通,雙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對方的立場和需求,有助於降低雙方之間的壓力和緊張情緒,特別是在有子女的情況下,更有利於維護離婚後良好的關係。
只要夫妻能對贍養費相關約定達成共識,無論約定內容為何都是合法的,但切記,務必將約定內容寫進「離婚協議書」中,並於申辦離婚手續時一起交付給戶政機關,戶政事務人員會將協議書與離婚申請書建檔留存,而協議書約定內容也會隨著離婚申請一同生效。
法院判決
當夫妻雙方無法對贍養費約定達成共識時,就只能透過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介入判決,由法官判斷是否有給付贍養費的需要以及給付金額、方式等細節。離婚贍養費的計算方式因國家和地區而異,而我國對贍養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,法院在進行離婚贍養費判決時時,將需要考慮到雙方的需求和經濟能力,並根據現行法規作出公正的決定。
一般而言,計算離婚贍養費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配偶的收入和能力、雙方經濟狀況、離婚財產分配等,此外雙方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才得以要求贍養費:
雙方須為判決離婚:
兩願離婚與調解離婚皆為雙方達成共識的離婚方式,而判決離婚則是由法院給予離婚准許,因此只有因為判決離婚解除婚姻關係者能透過法院判決要求贍養費。
要求方不得為離婚主因:
當夫妻離婚原因為外遇、家暴、虐待等不公對待時,加害的一方不得向配偶要求贍養費。
要求方在離婚後無基礎經濟能力:
贍養費是對經濟弱勢方的補助,因此只有當事人在離婚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水準時,才能夠向另一方要求贍養費;此外,目前我國以行政院公佈的各縣市每人月效費為基本生活費依據。
被要求方有支付能力:
贍養費的本意是經濟補貼而而非對配偶的責罰,因此只有在對方有支付能力時,另一方才得以要求贍養費。
贍養費的最佳處理方式無疑是夫妻自行協議,但當協議破局時,當事人可以自我檢視是否符合以上條件,若確認符合要求,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受損,務必向法院提出訴訟,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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