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通姦除罪但外遇仍然違法!
眾所皆知,刑法通姦罪因為法條內容違憲,且罰責內容不符合比例原則,已在釋憲法庭上被正式廢除,現今社會不管是老婆外遇還是老公偷吃,都無法再以通姦罪要求警方介入調查,但通姦除罪並不代表外遇合法,因為儘管刑法裡沒有整治外遇的法條,但民法裡仍保證夫妻的配偶權益,因此外遇毫無疑問仍是違法且需承擔法律責任的罪行。
配偶外遇就用「侵害配偶權」討回公道!
近年來世風日下,狗血泡沫劇和公眾人物的錯誤示範讓不少人認為外遇並不嚴重,甚至還三觀不正的認為「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」,導致老婆外遇、老公偷吃相關案件頻傳。即便如此,外遇仍無庸置疑地屬於違法行為,且侵犯到另一半的配偶權,面對出軌偷吃的伴侶,就用「侵害配偶權」為自己討回公道!配偶權是民法賦予夫妻的身份權,用來保護完成結婚手續、建立婚姻關係的夫妻關係。根據民法規定,夫妻互相擁有身為彼此配偶的身份權,在法律上稱為「配偶權」,也就是俗稱的名份,配偶權包含住所決定權、姓氏權、財產管理、部分法律代理等相關權利,除了享有權益之外也有對婚姻忠實的義務。因此配偶的外遇行為不但違反忠實義務,同時也侵犯了身為配偶的相關權益,理所當然的當事人就有權向外遇配偶及第三者提告並要求賠償。
該如何對外遇配偶提告「侵害配偶權」?
配偶權是民法賦予夫妻的身份權,而「侵害配偶權」理所當然地屬於民事訴訟,由於民事訴訟僅關係到當事人權益,因此不同於刑事案件,也就是說調查過程中不會有政府資源例如警方、檢察官的協助,從調查、蒐證到提告皆需由當事人一手包辦。
當老婆外遇或老公吃軌時,當事人必須自行蒐證,再以「侵害配偶權」為由提出外遇訴訟,因此當事人必須清楚相關蒐證規定,方能在訴訟時取得勝利。民法對配偶權遭到侵害的定義相對寬鬆,但凡是「踰越正常社交行為」的互動都屬於對配偶權的侵權行為,反過來也可以說是相對主觀,是否逾越正常社交互動全憑法官自由心證,因此從過往判例裡尋找侵權行為會是比較聰明的做法,根據過往判例,法官普遍認為公然上下其手、接吻、愛撫、互傳調情鹹濕對話皆為侵害配偶權行為。
提告「侵害配偶權」的勝訴關鍵——外遇蒐證
在外遇案件中,蒐證是能否取得勝訴的關鍵,強而有力的證據能夠坐實對方的外遇罪名,但這並不代表任何蒐證手法都是法官可以接受的,本國法律明文規定,任何以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都不具備證據效力,也就是不得作為訴訟舉證,甚至會被對方追究違法蒐證的法律責任,例如侵犯隱私權、妨害秘密罪等。那麼怎麼搜證才是合法的呢?我們同樣可以從過往判例找出,法官認證的合法蒐證手段,法官普遍認為合法的蒐證手段包含:
翻拍通訊紀錄:
由於夫妻關係親密且生活範圍高度重疊,日常生活中使用對方的手機為正常行為,因此翻拍配偶與第三者的對話紀錄作為證據,普遍被認為合法蒐證。
使用公共場所監視器:
由於公共場所例如公園、遊樂園、非包廂餐廳、飯店大廳等,為大眾可進出的非私人場地,因此普遍不被寄給高度隱私期待,再加上業者對該場所有管理權利及義務,因此可以合法架設監視器,使用該監視器畫面作為外遇舉證,理所當然的也被視為合法。
遭遇配偶外遇背叛時,尋求法律途徑提告是最聰明、也最能保障自身權益的方法,而謹慎蒐證更是在訴訟中勝訴的關鍵,甚至可以將外遇案件委託給合法徵信社,藉由專家的協助向外遇配偶及第三者討回公道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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